(摘選)加強政策支持和引導
為進一步改善中西部地區投資環境,引導和支持產業有序轉移和科學承接,在財稅、金融、投資、土地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十五)財稅政策。中央財政通過加大轉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區改善民生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化產業承接環境。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征關稅。完善和規范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辦法。
(二十六)金融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產業轉移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東部地區企業并購、重組中西部地區企業提供支持。支持中西部地區金融機構參與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投融資活動。鼓勵和引導外資銀行到中西部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有序推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
(二十七)產業與投資政策。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強化對產業轉移的引導和支持。根據中西部地區產業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差別化產業政策,適當降低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門檻,適當下放核準權限。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情況,加快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勞動密集型產業類別。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轉移項目,根據權限優先予以核準或備案。支持在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鼓勵省級技術改造等財政專項資金優先用于符合條件的產業轉移項目。支持中西部地區根據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業的需要,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
(二十八)土地政策。在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的支持力度,優先安排產業園區建設用地指標。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標準,進一步完善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年租制度。
(二十九)商貿政策。支持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設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支持有條件的沿邊地區設立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培育和建設一批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對加工貿易重點企業給予貸款支持。加大對“大通關”建設和口岸建設的支持力度,推進中西部地區與東部省份的區域通關改革。
(三十)科教文化政策。鼓勵東部地區轉讓先進技術,大力發展跨區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促進中西部地區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加大對產業園區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知識產權運用以及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創新和再創新能力。鼓勵東部地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與中西部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在中西部地區建立研發機構和中試基地。支持中西部地區高等學校提升人才培養與創新服務能力,結合產業轉移重點辦好特色專業。支持中西部地區文化產業振興發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營造良好的人文環境。
引導和支持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是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和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重大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工作指導,認真落實各項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區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各項配套措施,有序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在政策實施、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推動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工作健康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