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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陜發改發〔2004〕74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市、縣、區計委(計劃局)、楊凌示范區計劃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上述兩個辦法同時對社會公布。

          附件一: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附件二: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依法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號令)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實行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市級投資主管部門三級核準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三條 《陜西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了實行核準制項目的范圍,劃分了各級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目錄》中規定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其中重要項目報省政府核準;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其中重要項目報市政府核準。

          第四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投資建設《目錄》范圍內的項目,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核準手續,建設項目應先核準、再建設。市級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另行制定項目核準辦法。

          第五條 企業的項目核準,應由企業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申請表(見附件)。項目申請報告須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其中,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單位應具備甲級資質;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單位應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

          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要求。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所屬行業、性質、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項目基本情況(國內外市場分析、建設規模、產品技術水平及工藝方案、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等)。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根據國家規范要求,頒發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指導項目核準申請。

          第八條 企業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凡涉及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的,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企業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編制單位應對所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在陜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帶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中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直接核準的項目,需附有項目所在地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核準機關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應認真進行審核。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企業,要求澄清、補充相關材料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企業按要求補充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核準機關應正式受理,并向企業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單位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單位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單位進行評估時,可要求企業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一般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由于特殊原因難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的,經與項目核準機關協商并書面同意,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企業,說明延期原因。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以及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

          第十八條 企業對項目核準機關做出的核準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及區域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十條 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企業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第二十一條 對同意核準的項目,企業依據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安全生產、銀行貸款、設備進口審查和減免稅確認等方面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各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項目核準網站,發布受理核準申請、做出核準決定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企業目前采取書面申請方式辦理項目核準申請。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各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應逐步推廣網上申請方式,待條件具備時企業可自行選擇書面或網上申請。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準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企業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等進行調整,企業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企業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水資源管理、安全生產監管及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八條 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九條 咨詢單位及其人員,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接受委托評估項目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加強對項目建設的跟蹤檢查,并利用多種社會渠道進行監督。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或向上級核準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水資源管理、安全生產監管、銀行監管及海關、稅務等部門,依法加強對企業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準機關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范圍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為做好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監測和宏觀調控工作,加強對核準項目投資情況的動態監測和分析,各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應在每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辦理核準情況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對實行核準制的項目,企業應按《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辦理招投標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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